深圳外资公司注册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登记
事项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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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含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设立、中外合作经营企业设立、外资独资企业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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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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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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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及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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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数量限制。许可方式:直接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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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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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条例规定的名称;二、有审批机关批准的合同、章程;三、有符合规定的经营场所、必要的设施和从业人员;四、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五、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经营范围;六、有健全的财会制度、能够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独立编制资金平衡或者资产负债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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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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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拟任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本表) 2、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核对原件);由企业登记代理机构代理的,同时提交企业登记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须加盖本企业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3、企业申请登记委托书(原件1份)(在本表内填写) 4、 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原件1份)及批准证书副本(1)(原件1份) 5、 审批机关批准的章程(原件1份) 6、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原件1份) 7、 投资者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 8、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在本表内填写)及被授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 9、法定代表人、董事会成员、监事及经理的任职文件(原件1份)及其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 10、公司住所使用证明 11、设立股份有限公司还应提交以下材料(1)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原件1份) (2)股东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应当提交已办理其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原件1份) (3)募集方式设立并公开发行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还应提交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原件1份) (4)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还应提交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原件1份) 12、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审批的,或者公司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决定必须报经审批项目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
申请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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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
申请受理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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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股份有限公司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分局市民中心注册窗口办理二、其他企业在其住所或者营业场所所在地辖区分局注册大厅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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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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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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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 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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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请二、受理三、审查四、核准或驳回五、发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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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 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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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登记机关对决定受理的登记申请,应当分别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一、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到企业登记场所提交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二、通过邮寄的方式提交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三、通过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的,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到企业登记场所提交申请材料原件的,应当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通过邮寄方式提交申请材料原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原件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原件与所受理的申请材料不一致的,应当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将申请材料原件作为新申请的,应当根据《企业登记程序规定》(国家工商总局第9号令)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办理。企业登记机关自发出《受理通知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未收到申请材料原件的,应当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需要对申请材料核实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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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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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证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根据申请人申请确定;申请人未申请的,无期限限制;法律、法规、规章或批准文件、许可证件对期限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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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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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主体资格确立,可从事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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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 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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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公司注册资本在1000万元以下的,按注册资本的千分之零点八收取;注册资本超过1000万元的,超过部分按千分之零点四收取。超过一亿元的,超过部分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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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审或年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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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项许可须年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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